索 引 号: | 012947795/2020-98484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企业环境行为 / 通知 |
发布机构: | 世俱杯手机押注 | 生成日期: | 2020-09-25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评定办法》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企事业单位;环保;企事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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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评定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评定办法(暂行)》
世俱杯手机押注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南京市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评定办法
(暂 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信用正向激励,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苏环规〔2019〕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是指我市区域内纳入环保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中发挥环保“领跑者”标杆作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具有典型示范意义且具有良好社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数目不得超过参加环保信用评价企事业总数的2%,评定结果有效期为2年。
第四条申报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为蓝色及以上;
(二) 2年内无环境违法失信行为;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作出环保信用承诺;
(四)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达标率100%(数据来源于南京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
(五)完成上一年度减排任务;
(六)上一年度没有查实处罚的环境信访投诉举报;
(七)3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第五条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的评定推行生态环境守法积分制,下列行为每项1分,申报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得分不得低于8分,如当年满足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数超过环保信用评价企事业数量的2%,以环保积分排序择优选取。
(一)污染防治方面
1、上一年度排污企事业单位两项(含)以上主要污染物较上年削减10%以上的;
2、近三年来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不低于20%;
3、近三年来水主要污染物减排不低于20%;
4、上一年度企事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达标;
5、上一年度清洁生产水平为国内先进;
6、2年内污染治理资金投入不低于产值1%或污染治理资金投入不低于500万。
(二)环境管理方面
1、建立企事业环保责任制度,开展教育培训、监督考核等工作;
2、按照规定设立环保总监(公司副总兼环保总负责人)并明确职能充分赋权(明确工作职责),环保总监(环保总负责人)能严格对照权责清单依法履职处理相关事务;
3、企事业单位按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定期开展自行监测;
4、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落实信息公开制度;
5、上一年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在“南京市环境保护在线教育系统”参加环境教育培训达到8个学时。
(三)社会影响方面
1、上一年度企事业单位被我市级及以上环保部门表彰或通报表扬的;
2、上一年度企事业在我市开展的环保工作被市级以上媒体进行相关报道宣传的;
3、上一年度环保信用等级为绿色;
4、其他在我市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做出较大贡献或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环保“领跑者”标杆作用的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评定程序
(一)自主申报。企事业单位对照评定条件,于每年1季度前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申报时需报送环保示范性企事业申报表、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环保信用承诺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当年环保示范性企事业评定数量根据纳入环保信用评价企事业单位总数动态调整。
(二)材料审核。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企事业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及时告知。
(三)公示公告。通过审核的企事业名单在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限7日。经公示公告,未收到异议举报,或虽有异议举报,经复核认为不影响示范性企事业申报的,世俱杯手机押注认定为“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
(四)纳入评价。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名单上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并同步录入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
第七条经市生态环境部门书面认定的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可在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中加2分。
第八条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认定期内如出现以下情形的,取消“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称号:
(一)因环境问题遭地方媒体或者省级以上媒体曝光;
(二)存在环境问题被巡察督查整改的;
(三)因环境违法行为被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因环境问题整改不力,引发群访事件;
(五)因环境问题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六)涉及环境刑事犯罪的;
(七)因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或环境公益诉讼判决确认承担责任的。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需如实填报环保示范性企事业申报表并承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在申报过程中发现存在欺骗、瞒报、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将作为失信记录纳入环保信用评价和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档案,5年内不得申报“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本办法由世俱杯手机押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