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传真:025-84556816(政务大厅)/84628188 通信地址:南京市秦淮区秦虹路1号510室 联系人:南京市秦淮生态环境局环评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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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苏智仁景行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 | 秦淮区永智路5号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创业研发孵化综合楼(5号楼)C座5层 | 宁环建(告)〔2025〕0402号 | 2025.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