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1 | 宁环罚〔2024〕10号 | 南京云磊物流有限公司 | 91320113567203474M | 《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经监督抽测不合格的机动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出具维修复检告知单,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在三十日内将机动车送至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维修,并经排放检验机构复检;复检不合格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 《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款“机动车所属单位逾期未按照维修复检告知单的要求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并复检合格,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每辆机动车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对机动车所属单位处以罚款”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 2024/10/22 | 段晓云 |
2 | 宁环罚〔2024〕15号 | 南京万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91320191MA240UD84A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贰拾元整(¥520)。 | 2024/10/22 | 丁文慧 |
3 | 宁环罚〔2024〕18号 | 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91320193249700686H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元整(¥118000)。 | 2024/10/22 | 殷红忠 |
4 | 宁环罚〔2024〕19号 | 南京风之曲水上运动发展有限公司 | 91320118MACTP3D61K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 | 2024/10/22 | 夏冰羽 |
5 | 宁环罚〔2024〕21号 | 南京苏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91320191MA213EPQ8H | 《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 | 《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 | 2024/10/22 | 卢义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