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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5日行政处罚公示(市执法局)

文章来源: 世俱杯手机押注   发布时间:2025-03-10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法定代表人姓名
1宁环罚〔2025〕8号

宁环罚〔2025〕8号.pdf

南京环诚会展服务有限公司913201067712538908《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经监督抽测不合格的机动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出具维修复检告知单,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在三十日内将机动车送至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维修,并经排放检验机构复检;复检不合格的,不得上道路行驶”《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款“机动车所属单位逾期未按照维修复检告知单的要求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并复检合格,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每辆机动车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对机动车所属单位处以罚款”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2025/3/5王艳
2宁环罚〔2025〕9号

宁环罚〔2025〕9号.pdf

南京淼洁物流有限公司91320100MA1P280H3X《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应当确保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机动车或者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2025/3/5郭其兰
3宁环罚〔2025〕10号

宁环罚〔2025〕10号.pdf

陈崇伟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下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四)伪造、编造原始记录或者监测报告中的监测数据、监测时间及签名等信息”《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1、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20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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